嚴重精神障礙的定義
國家衛計委發布的《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解讀中將嚴重精神障礙界定為符合《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即已發生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主要涉及的疾病種類有精神分裂癥、分裂情感性障礙、持久的妄想癥(偏執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等6種。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分類干預的內容
根據患者的危險性分級,精神癥狀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復,工作、社會功能是否恢復,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藥物不良反應或軀體疾病情況對患者進行分類干預。
1.病情不穩定患者。若危險性為3-5級,或精神病癥狀明顯、自知力缺乏、有急性藥物不良反應或嚴重軀體疾病,對癥處理后立即轉診到上級醫院。必要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協助送院治療。對于未住院的患者,在精神科執業醫師、居委會人員、民警的共同協助下,1-2周內隨訪。
2.病情基本穩定者。若危險性為1-2級,或精神癥狀、自知力、社會功能狀況至少有一方面較差,首先應判斷是病情波動或藥物療效不佳,還是伴有藥物不良反應或軀體癥狀惡化。分別采取在規定劑量范圍內調整現用藥物劑量和查找原因對癥治療的措施,必要時與患者原主管醫生去的聯系,或在精神科執業醫師指導下治療,經初步處理后觀察兩周,若情況趨于穩定,可維持目前治療方案,3個月時隨訪;若初步處理無效,則建議轉診到上級醫院,2周內隨訪轉診情況。
3.病情穩定患者。若危險性為0級,且精神癥狀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復,社會功能處于一般或良好,無嚴重藥物不良反應,無嚴重軀體疾病或軀體疾病穩定,無其他異常,繼續執行上級醫院制定的治療方案。3個月時隨訪。
4.每次隨訪根據患者病情的控制情況,對患者及其家屬進行有針對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訓練等方面的康復指導,對家屬提供心理支持和幫助。